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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消防法》已通过审批 ,附所有修改内容 ,克日起实验!

更新时间:2019-05-13 19:29:47     泉源:[!--befrom--]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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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 ,现予宣布 ,自本决议宣布之日起施行。

官网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4/23/content_2086193.htm

 

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决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凭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需要举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实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磨练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划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依法对审查的效果认真。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知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手艺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缺乏格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未提供知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手艺资料的 ,有关部分不得发放施工允许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划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完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举行抽查。

   “依法应当举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缺乏格的 ,榨取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缺乏格的 ,应当阻止使用。”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详细步伐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划定。”

 

   (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应当凭证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举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清静检查 ,做到公正、严酷、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举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清静检查等 ,不得收取用度 ,不得使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使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手艺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 ,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凭证各自职权责令阻止施工、阻止使用或者停产休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睿�

 “(一)依法应当举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缺乏格 ,私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缺乏格 ,私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划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缺乏格 ,不阻止使用的;

 “(四)公众群集场合未经消防清静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切合消防清静要求 ,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遵照本规则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备案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处五千元以下� ?�。”

   (九)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纠正或者阻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或者阻止施工”。

 

   (十)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规则定的行政处分 ,除应当由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划定决议的外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消防救援机构凭证各自职权决议。

 “被责令阻止施工、阻止使用、停产休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议的部分或者机构报告 ,经检查及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谋划。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休业、阻止使用、阻止施工决议的 ,由作出决议的部分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休业 ,对经济和社会生涯影响较大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应急管理部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议。”

 

   (十一)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公安部分”、“公安机关”、“公安部分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分及消防救援机构” ,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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